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备注: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1、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A4型60克以上规格的纸张的复印件);
2、补领结婚证应提交3张大2寸的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婚姻登记档案不在有关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档案材料。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应分别持有与申请结婚登记相同的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无需提供经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2.查档证明。当事人向原办理机关申请补领且有婚姻登记档案的,由登记机关直接查档。当事人不是向原办理机关提出申请,或当事人的婚姻档案已经移交的,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查档证明。档案遗失的,当事人提交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3.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第一步:补领婚姻登记当事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申请;
第二步:婚姻登记机关对补领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
第三步:询问当事人现今是否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第四步:双方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对不符合补领婚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五步:对符合补领婚姻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填写《补领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和婚姻证件;
第六步:补发婚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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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费用
每对9元,另加其他费用(如证件拍照费用)
办理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